-2025-
12/25
12:56
从“多头跑腿”到“一窗解纷”,以“融合解纷”践行司法为民
“没想到不用开庭,也不用等判决,来综治中心一次就把事情解决了!”近日,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综治中心调解室里,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拿到赔偿款后,感慨地说道。从递交材料到赔偿到位,仅用了半天时间。
这是茅箭区人民法院参与区综治中心规范化运行,推动矛盾纠纷“一站式接收、一揽子调处、全链条解决”的生动缩影。今年以来,茅箭法院积极选派专业审判团队常驻综治中心,把调解窗口搬到群众“家门口”,努力打造老百姓信得过、用得上、能解忧的“家门口法庭”,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。通过机制创新与资源整合,逐步形成“调解优先、诉讼断后、协调联动”的解纷新格局,让群众“只进一扇门,能解万家忧”。
一窗受理 专业协同搭建解纷“快速路”
“以前解决纠纷,往往要跑好几个部门,程序多、耗时长。现在进了综治中心这一扇门,就能找到说法、办成事情。”不少群众这样评价。
在茅箭区综治中心,茅箭法院选派1名员额法官带领审判团队及专职调解员“嵌入式”进驻,专门设立“涉企纠纷调解优先窗口”,与综治、司法、人社、住建等多部门协同联动,形成“中心吹哨、部门报到”的一体化调处模式。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,由窗口直接引导至调解区;对于需要专业研判的,由驻点法官即时介入指导;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,可当场申请司法确认,赋予强制执行力。
用“背靠背”解开交通事故僵局
2025年7月,王某驾驶母亲名下的电动车载人行驶时,撞伤驾驶电动车的李某。交警认定王某全责。12月初,由于双方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,李某诉至茅箭法院,临近春节,李某希望能节前了结纠纷。在调解员引导下,双方来到综治中心申请调解。
驻中心法官何瑞娇立即组织双方“面对面”沟通。初期,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:李某主张24000元,王某表示经济困难,最高接受21000元。何瑞娇果断转为“背对背”调解模式,一方面向李某说明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,另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法律责任与失信后果。经过两轮协商,双方达成一致:王某赔偿22000元,当场履行完毕。整个过程不足半日,实现“零判决、零上诉、零信访”。
司法确认助力“零成本”履约
沈某因30万元合同款纠纷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冲突,多次上门维权无果,矛盾逐渐激化。综治中心导访台在了解情况后,判断该纠纷具备调解基础,遂将案件引导至茅箭法院驻中心服务窗口。
承办法官何瑞娇审阅材料后,立即与综治中心副主任时清对接,共同研判纠纷焦点与调解策略。当日即通知双方到场,开展“面对面”调解。调解初期,公司代表承认欠款事实,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要求延长付款周期。沈某情绪激动,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。何瑞娇一方面安抚沈某情绪,讲解诉讼程序与时间成本;另一方面向公司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与信用影响。
最终,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剩余款项,就在准备签署协议时,双方就“若一方违约,诉讼费用由谁承担”再起分歧。承办法官及时介入,提出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化解此虑:“司法确认不收取案件受理费,且裁定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,既能保障协议效力,又能实现‘零成本’解纷。”双方听后均表示认可。
当日在法官见证下,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并提交司法确认申请,茅箭法院出具裁定书。一场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纠纷,在综治中心与法院协同下,以“不伤和气、不增成本、不减权威”的方式画上圆满句号。
“一调双结”化积案促人和
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。茅箭法院立案窗口经初步审查,发现该案事实清楚、标的额不大,但双方矛盾较深、沟通不畅,具备调解基础。为彻底化解纠纷、减少程序空转,法院将该案推送至区综治中心,启动“再审前调解 执行督促”协同机制。
承办法官何瑞娇协同擅长家事与债务纠纷的专职调解员,通过“背对背”方式,分别与申请执行人陈某、被执行人尚某沟通,摸清双方真实诉求与履行能力,逐步引导其走向和解。
法官从法律层面阐明再审程序与执行风险,调解员则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。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:尚某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支付10000元,剩余款项分十期按月支付,每月1500元,直至全部清偿。申请人随后撤回再审申请,案件实现“再审 执行”双结案,既避免了程序空转,又修复了双方关系。
茅箭法院深度融入区综治中心打造的“中心受理——法院指导——多方协同——司法确认——跟踪回访”全链条工作机制,对劳动争议、物业纠纷、交通事故等类型化案件,制定标准化调处流程,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、开展联合培训等方式,提升综治中心整体解纷能力。
自2025年10月茅箭法院进茅箭区驻综治中心以来,累计接收纠纷50余件,成功调解35件,群众对综治中心解纷满意度提升。
“法官走出法庭,司法走进人心。”下一步,茅箭法院将更加积极参与区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,推动解纷资源进一步整合、流程进一步优化、效能进一步提升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,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社会贡献司法力量。
稿件来源:中国法院网